第四军医大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精品战略,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研究生教育中建立科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精品战略,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研究生教育中建立科学、高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激发研究生在学习科研中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特设“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参照国内高校奖助学金制度和培养机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具体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以鼓励创新,提高质量为指导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奖助学金类别
第四条奖学金分博士、硕士两个层次,每个层次设三个等级。
第五条助学金分为:一类助学金、二类助学金。
第三章奖助学金申请对象
第六条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立志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学习刻苦,勇于进取,敢于创新,成绩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奖助学金。其中,助学金以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无军籍地方研究生为主要发放对象,有军籍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
第七条课程班学员、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年度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
1.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
2.有考试舞弊行为;
3.学位课程有成绩不合格科目;
4.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5.未经请假擅自离校;
6.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四章奖助学金名额、发放标准及经费来源
第九条奖学金名额按照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20%设立,其中一、二、三等奖学金名额按1:3:6的比例分配。奖学金经费由学校统筹,列入年度预算。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博士一等奖学金6000元/人·学年
博士二等奖学金4000元/人·学年
博士三等奖学金3000元/人·学年
硕士一等奖学金4000元/人·学年
硕士二等奖学金3000元/人·学年
硕士三等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
第十条助学金名额按照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读全日制无军籍地方研究生总数设立。其中一、二类助学金名额按1:3的比例分配。校直各单位研究生助学金经费由学校统筹,三所附属医院研究生助学金经费由各医院统筹,列入年度预算。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类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二类助学金20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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