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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人数、学制及学习方式
我校2009年拟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约850名(含统考生、联考生、推荐免试生),具体招生人数以当年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为准。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学制三年,学习期限可延长到五年。
三、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往届本科毕业生。
2、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条件:A、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2007年9月1日以前毕业);B、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或者取得普通高校专升本或自学考试本科六门以上主干课程合格证书(由本科院校教务处或自学考试部门盖章证明)。
3、对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上述同等学力的报考条件报考。
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只招收非法学专业毕业的考生(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5、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6、在校研究生、国防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四、报名办法
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网上报名
考生在网报时间内(10月10日—31日)通过互联网登录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yz.chsi.com.cn),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选择方便的报考点。考生必须在相应的栏目内正确填写所报考专业的研究方向、选考科目及其对应的代码。
2、现场确认
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间内(11月10日—14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军官证)、本科毕业证书(应届生凭学生证,同等学力者提供相关材料)确认报考资格,并办理交费和现场图像采集等手续。
在上海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华东政法大学进行现场确认,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3、如考生在报名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而取得报考、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资格。
五、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在当年招生通知中规定(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3、考试地点由报名点另行通知。
4、全国统考的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详见招生目录)。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并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余的业务课由学校自行命题(学校提供考试参考书目或大纲)。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外国语满分各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150分。
5、法律硕士联考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含刑法、民法)专业综合(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6、复试办法和程序一般在4月中旬公布,复试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综合素质能力和创新精神。复试采取差额复试,方式为笔试和口试相结合。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7、除“法律硕士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外,其他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在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
六、调剂
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复试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当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按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八、录取
1、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2、录取类别分为计划内(非定向、定向)、计划外(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等形式。录取前,定向、委托培养的考生需单位、学校和考生三方之间签署培养合同,入学时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不转入学校;非定向、自筹经费的考生需签署录取协议书,入学时其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学校,户口可按需要同时迁移。
九、培养费用
产业经济学、政治学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六个专业对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硕士生每学年收取学杂费5000元,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每学年收取培养费8000元。
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法律硕士五个专业对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硕士生每学年收取学杂费7000元,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每学年收取培养费10000元,其他法学各专业上述费用分别为6000元和9000元。    
十、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均回原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与用人单位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十一、其他
1、学校为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研、助管”等三助岗位,研究生可通过自己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津贴。学校为在校生设立多种奖学金,为困难学生设立困难补助和银行贷款等,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学校另设新生奖学金,对被录取的第一志愿的优秀硕士研究生,给予奖励。
2、我校所有专业均可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接受推免生的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百分之十。
3、有关招生信息请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主页www.law.ac.cn,如有变动,以报名期间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信息为准。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长宁校区万航渡路1575号17号楼103室 
联系部门: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042 
电话:021-62071672   62071561   62071605  
传真:021-62071672   email:y_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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