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是搞好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为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
第一条 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是搞好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为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其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关心其思想品德教育,对该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参见《大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生理素养、心理素养、文化素养和行为素养;
2.具有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在职教学和科研人员;
3.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4.身体健康状况能承担指导硕士生的工作;
5.外单位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并有与我校有关专家联合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课题。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与硕士点学科相一致,并且有比较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合理的学术梯队;并具有一定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2.具有本学科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高质量地开出一门研究生课程;
3.熟悉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活跃在本学科研究的前沿,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著作,或有经过鉴定的应用开发成果;
4.有在研主持各类纵向科研课题,或横向课题,并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中国古代文学、文艺学、中国古代史、世界史、外国语言文学、应用数学、企业管理学、体育人文社会学、高等教育学要有科研经费(各类经费来源均可);其他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1万元(不包括校内各类经费);
5.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对某一方面不满足条件但个人成果突出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进入研究生导师资源库。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聘任程序
1.凡符合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的教师均可即时申报,并认真填写研究生导师信息表;
2.学院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3.学校对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资格进行评议;评议通过者进入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源库,并取得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资格;
4.研究生导师资源库对外开放,接受监督,如所填报信息不实,一切后果自负;
5.学校每年全面审查更新一次研究生导师资源库;对不符合条件者,经学校评议后,取消其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资格,次年不再录入;
6.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确定后,签订培养协议,学校即正式聘任其为硕士生导师,同时享受硕士生导师待遇。
第七条 当所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好总结鉴定;导师聘期自动结束,并不再享受导师待遇。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上岗前需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的奖惩机制
1.正式聘为硕士生导师后,每月享受导师津贴;
2.给予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工作量及课时酬金;
3.每年学校组织评选优秀硕士生指导教师,并给予表奖;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生导师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等,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暂停其招生资格。
本总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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