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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
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改革研究生资助体系,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强化导师的责任意识,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完善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体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考试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三、资助体系构成
  1.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基金,建立新型的研究生资助体系。研究生培养基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学校投入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资助研究生的经费、研究生学费、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组成。
  2.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研究生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和其他专项基金。设立研究生培养基金后,学校不再发放各类普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津贴、补助。

  四、实施方案
  (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包括普通奖学金、助研奖学金、研究生创新基金等。
  1.普通奖学金标准
  对于工科、管理类博士研究生具体标准见表1:
  表1 工科、管理类普通奖学金标准  

支付方 学费 普通奖学金(第一年) 普通奖学金(第二年) 普通奖学金(第三年)
学校 3.6万/5.5万 500元/月 1000元/月 1000元/月
导师 0 500元/月 500元/月 500元/月

  对于人文社会科学以及法学类博士研究生具体标准见表2:
  表2 人文、法学类普通奖学金标准  
支付方 学费 普通奖学金(第一年) 普通奖学金(第二年) 普通奖学金(第三年)
学校 5.5万 1000元/月 1500元/月 1500元/月
导师 0 0 0 0

  2.助研奖学金标准
  助研岗位是博士研究生“三助”岗位的主体。学校设立助研奖学金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具体标准见表3:
  表3 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标准  
等级 比例 额度(每年)
一等 20% 6000元/生
二等 30% 3600元/生

  3.研究生创新基金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博士研究生争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对工科类课题资助4万元/项,对文管类课题资助2万元/项。(具体规定详见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由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专项奖学金组成。
  1.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标准见表4:
  表4 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等级 比例 额度(每年)
一等 30% 1.2万(全额学费)+0.6万元(生活费)
二等 30% 0.6万(半额学费)+0.36万元(生活费)
三等 40% 0.312万元(生活费)

  2.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
  学校设置助教、助管岗位,每个岗位津贴额度一般为3000-4000元/年。助研岗位由硕士生导师提供,助研津贴额度由导师视研究生学习工作情况确定并支付。
  3.专项奖学金
  该类奖学金由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具体执行参照《大连海事大学奖学金评定指导办法》。

  五、研究生培养基金的管理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方案,协调相关事宜,确定各种奖学金指标的分配总体原则。组长:校长,副组长:主管研究生院副校长、主管财务处副校长,组员: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质量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主要负责研究生培养基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学院(系)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的相关工作。
  (二)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
  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导师对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能力等考核结果,对研究生的奖学金进行调整,以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和管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每年调整一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调整,主要由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根据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考核意见,也可停发研究生的奖学金。停发后何时恢复,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导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
  (1)学校依据硕士生总体招生计划、各学院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人数、科研工作情况等因素,结合学科发展状况和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每学年各学院的硕士生招生数量及学院第一学年各等级硕士生奖学金的指标数。
  (2)第一学年,对推荐免试生获得奖学金实行倾斜政策。推免生享受一等奖学金。学院根据硕士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及各等级奖学金的比例数,提出获得奖学金的硕士生名单及其享受的奖学金等级,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第一学年结束前,导师需对指导的所有硕士生进行考核,学院根据导师的考核结果、硕士生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各等级奖学金的比例数,提出第二学年获得奖学金的硕士生名单及其享受的奖学金等级,报研究生院备案。
  (4)对国家重点学科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
  2.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
  (1)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根据自身科研工作情况,依据有关政策要求,提出本年度相应类别奖学金博士研究生的招生申请。
  (2)学校根据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总体招生计划、各导师的科研情况及导师以往培养博士生的质量水平等因素审核其申请。
  (3)学校依据博士生总体招生计划、各学院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人数、科研工作情况等因素,结合学科发展状况和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每学年各学院的博士生招生数量及各等级博士生助研奖学金的指标数。
  3.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者;
  (2)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3)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4)休学期间和退学者;
  (5)保留学籍的出国博士生在出国期间;
  (6)硕士研究生转为硕博连读生,自进入博士阶段之月起取消硕士阶段奖学金和助研津贴,按博士生培养基金标准重新评定。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和助研津贴需由导师认定并提出,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并从次月开始执行。
  4.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与管理
  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由学校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批准设立。聘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学校统一公布岗位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考核并将拟录用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六、其他
  1.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年限
  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按学制计算,硕士研究生可享受2年的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可享受3年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可享受4.5~5年奖学金。达到基本学制年限未毕业的研究生如有正当理由且导师同意,可延长学习年限,免交学费,但不再享受奖学金,也不可申请助管、助教岗位。延长的年限应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延长年限的研究生助研奖学金是否发放,由导师确定。
  2.学校按照2300元/硕士生(工科)、3000元/硕士生(非工科)、6000元/博士生的标准发放研究生培养业务经费。在职博士生于2010年8月起取消业务经费。该业务经费用于资助研究生购买、复印学习资料,发表学术论文以及学位论文复印、装订、答辩等支出,具体要求按照《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3.博士生导师招生人数的限定。
  (1)优先考虑国家重点学科;
  (2)无科研项目的工科导师不能招生;
  (3)专职导师招收博士生的数量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人;
  (4)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导师招生数量可适当增加;
  (5)兼职导师每两年招收博士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6)导师在年招生人数中,招收录取类型为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人,该类型博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学金,其他有关事宜按协议执行;
  (7)对于已经招收较多数量博士研究生并且毕业数量较少的博士生导师,应该限制其招生;
  (8)招收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全日制博士生,学费由学校承担,普通奖学金全部由导师承担(三年共计4.8万)。
  4.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争取奖学金的同时,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
  5.本办法适合于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标准由各个学院(系)参考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资助标准自行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推免生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他统考生最低奖学金标准每年不低于3120元/生。非全日制在职研究生的有关事宜按协议执行。
  6.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7.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9年9月起对2007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在读博士生执行,在此之前的在读博士生按入学时有关规定执行。从2010年9月入学的硕士生开始试行,在此之前的在读硕士生按入学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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