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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连海事大学考研复试办法

       写在前面:随着2014年34所自主划线院校考研分数线及国家线的公布,2014年考研复试、调剂工作也陆续拉开序幕。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复试,考研论坛特开启复试调剂答疑活动,解答2014年考生有关考研复试和调剂的问题,为2014年考生的考研之路守护到底。活动详情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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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推动高等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4、全校各专业在生源充足的条件下均按差额进行复试,视上线人数不同采取不同差额比例,一般不超过120%。
       5、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考生自主选择攻读学术型学位或专业学位后,分别进行复试。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工作要按照“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要求进行。
       二、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2、院(系)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院(系)所属各专业成立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各院(系)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对该院(系)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对该院(系)的复试结果负责。各专业复试小组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院(系)复试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工作,负责确定考生综合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3、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硕士研究生复试试题(含笔试、综合面试和外语口语听力测试)及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与初试自命题科目相同,必须依据《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细则》进行管理。
       4、在复试工作中,校招生领导小组及各院(系)复试工作小组应加强对各院(系)所属各专业复试工作的领导,参加复试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和专业的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5、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专业,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三、复试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复试内容
       为了更加科学、全面地选拔人才,根据我校各专业的具体情况,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参考《政审表》;
       (2)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身体健康状况。
       4、各招生院系要研究制定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特点的复试方法和内容,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察,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二)复试方式及组织
       1、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等由各专业在综合面试时一并完成。
       2、专业课笔试。各专业的专业课笔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以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试卷按百分制计,考试时间为2小时。
       3、综合面试(含实践能力测试)。综合面试由各院(系)及各专业复试小组负责组织,具体要求如下:
       (1)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必须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3)同一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4、同一专业方向如果由于考生人数较多而分成不同小组复试,则考生分组必须在复试小组确定后采用抽签方式决定。考生的面试成绩=考生在所在复试小组所得的成绩×(同一专业的各复试小组的平均成绩÷考生所在复试小组内全部考生的平均成绩)
       复试小组须将考生的面试情况(包括提出的问题,考生回答的情况等)和成绩详细记录在《综合面试记录表》中,并交学院转研究生院保管,以备查核。考生在所在复试小组所得的面试成绩是小组每位主考成员所给成绩的平均值。
       四、复试计分办法及合格标准
       1、复试计分办法。外语听力和口语满分25分(其中听力20分,口语5分);专业笔试满分100分;综合面试满分90分,其中实践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30分;复试总分215分。外语听力、口语、专业笔试、综合面试计分时均采取四舍五入方法保留一位小数。
       2、复试总成绩低于130分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55分者,在该专业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课程满分各为100分,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办法
       1、按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总成绩之和重新排序,择优录取;如初试+复试总成绩相同则录取初试总成绩优者;如初试总成绩仍相同则录取2014年1月4日下午考试科目成绩优者。
       2、各学科(专业)统考学业奖学金生的等级确定办法按以下原则:
       (1)统考学业奖学金生的等级确定按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总成绩之和重新排序,择优录取;如初试+复试总成绩相同则录取初试总成绩优者;如初试总成绩仍相同则录取2014年1月4日下午考试科目成绩优者。
       (2)学科(专业)内各研究方向业务课考试科目不相同的学科(专业)(法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电子与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工商管理等),各研究方向的具体学业奖学金等级的确定由学科(专业)根据学校下达的本学科(专业)学业奖学金生名额数和各研究方向考生的具体情况自行拟定后,报学校审批。
       六、复试分数及拟录取结果的公布
       1、外语口语成绩、听力成绩、综合面试成绩待学科(专业)全部考生面试结束后,由学科(专业)向考生公布;
       2、专业笔试成绩(含同等学力加试成绩)、复试总成绩及拟录取结果于复试全部结束后二日内由各院(系)向考生公布。
       3、拟录取名单将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七、导师的确定办法
       1、硕士生导师所在学科(专业)以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各学院应将所有相关考生的信息向每位导师公布。
       3、考虑考生的第一志愿及指导教师意愿,双向选择。
       4、优先考虑有培养能力、有在研项目、能够给研究生提供软、硬件培养环境的指导教师。原则上未主持过纵向科研项目或3年内未参与过纵向科研项目(以科技处立项名单为准)的导师不招收学术型研究生,由各学科(专业)负责审核导师的资格。
       5、对培养质量差、责任心不强、评估不合格的导师可以暂缓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导师所指导硕士生毕业论文外审未通过者,第二年该导师所指导硕士生论文需全部送外审,如有未通过者,第三年停止招生一年。
       6、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当年招收一等学业奖学金考生(含统考及推免)不得超过三名,特殊情况须报研究生院审核。
       7、每名导师当年招收硕士生限额由各学科(专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八、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监督与巡视制度。为保证复试工作全过程及复试结果的公平、公正,校纪委将对复试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在综合面试时将派监督员对综合面试考场进行现场监督。
       2、实行复议制度。为维护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及考生的合法权益,复试工作将采用申诉与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复试结果公布二日内向复试小组、院(系)复试工作小组及校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情况属实,校招生领导小组将责成复试工作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九、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统一招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法律硕士、管理类全国联考及单独考试的复试工作也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如有与教育部新出台的招生政策不符,以教育部的新政策为准执行。
       4、本办法由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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