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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学费奖助之国家奖学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为了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有以下任一情况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延迟毕业者。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每年五月份,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培养院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解决其它相关问题。
  第八条研究生处是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由培养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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