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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专业介绍:法律史


  法律史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培 养 方 案
  专业代码:030102

  一、培养目标
  为了弘扬中外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总结借鉴中外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本专业坚持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理论素养和专业水平,能够胜任科研、教学及实务部门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1、 培养坚定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尊心与正义感,树立社会主义远大理想,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团结勤奋,开拓进取,自觉服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全心全意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才智和力量。
  2、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中外法律史专业知识,深入了解中外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具有较好的理论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身体健康,能熟练地运用外语从事专业研究工作及交流活动。

  二、研究方向
  1、 中国法制史
  2、 外国法制史
  3、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学

  三、学习年限
  1、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三年。
  2、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3、课程学分修满后未完成学位/毕业论文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离校,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可延长至四年。
  4、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4学分,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8学分,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
  (一) 学位公共课(计10学分)
  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108课时 4学分
  第一外语课 144课时 4学分
  专业外语课 36课时 2学分
  (二) 学位专业课(计12学分)
  中国法制史 54课时 3学分
  外国法制史 54课时 3学分
  中国法律思想史 54课时 3学分
  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研究 54课时 3学分
  (三) 选修课(计10学分,其中本专业选修课至少6学分)
  中国法律史专题研究 各方向限选 36课时 2学分
  比较法律史专题研究 各方向限选 36课时 2学分
  中西法律文化 各方向限选 36课时 2学分
  法理学原理专题研究 36课时 2学分
  中外法学名著选读 36课时 2学分
  比较宪法 36课时 2学分
  中国刑法史 36课时 2学分
  中国诉讼法史 36课时 2学分
  港澳台法制概论 36课时 2学分
  外国民商法 36课时 2学分
  外国诉讼法 36课时 2学分
  第二外国语 2学分
  (四) 读书报告(计2学分)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本专业或本学科范围内,至少做读书报告2次。
  (五) 补修课(计4学分)
  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二门法学专业本科生阶段的基础课程;补修课学分不能代替其他课程的总学分。
  刑法学 36课时 2学分
  民法学 36课时 2学分

  五、其他教学环节
  (一) 科研论文(2学分)
  应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分别提交一篇3000字以上的学年论文或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后计2学分。
  (二) 社会实践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和学院组织落实,共36课时,不计学分。

  六、培养方式
  1、 以导师指导为主,实行导师负责制。同时发挥学术群体的作用,由学科(学科方向)带头人负责,校内外名师、专家和本学科(学科方向)导师参加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2、 以课题研究与课程学习为主,论文为辅。加强培养计划的动态管理,使研究生的培养和科研紧密结合起来。实施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广泛开展专题研讨、学术报告和论文评选,实现教学双方的互动。
  3、 加强与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开展校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

  七、考核方式
  学位专业课采取考试(笔试或口试)方式,选修课采取考查(笔试、口试或读书报告)方式,以百分制评分。

  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撰写
  硕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掌握专业基础、专门知识、理论水平、科研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其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撰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学位论文必须在本专业范围内选题,并按规定提交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核后确定。
  2、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按时独立完成,内容应有新意。
  3、 学位论文必须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严禁任何形式的抄袭剽窃。
  4、 学位论文应符合规定格式,字数在3万字左右。

  九、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1、 申请学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条件。
  2、 学位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内容真实详细。
  3、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
  4、 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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