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我校面向包括汉族在内的全国各民族招生。除教育部制定的“双少”复试分数线外,对各民族考生执行相同的招生政策。 二、本目录公布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为预定招收人数(含计划内和计划外),仅供考生报名参考。最终录
一、我校面向包括汉族在内的全国各民族招生。除教育部制定的“双少”复试分数线外,对各民族考生执行相同的招生政策。
二、本目录公布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为预定招收人数(含计划内和计划外),仅供考生报名参考。最终录取人数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过线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提交至少两篇在公开刊物发表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后,可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研究生。个别招生专业对考生学历有特殊要求,考生须满足报考专业的要求。
四、以同等学力资格报名的考生,通过初试后,在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五、考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六、报名时间:教育部规定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报名时间。
报名地点:报考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的考生必须到我校报名考试,其他院系的考生可在所在省市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七、我校有一些专业(如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民族地区公共行政管理)属“法学”学科门类,所授学位为“法学”学位,复试时执行“法学”类分数线。
八、录取类别有以下四种:
1、计划内非定向:转户口和档案,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培:培养费由委培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转户口和档案,培养费由本人负担,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业。
对于以定向、委培和自筹方式录取的硕士生,须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与我校签定相应的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九、凡工作单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在职考生,如欲以“双少”分数线参加复试,必须以“定向”或“委培”方式报考。
十、我校的复试将采取面试、笔试结合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在复试时将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将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可参考北京教育考试院制定的2005年度“北京地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及我校研招办网页的通知。
十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邮编:100081
联系人: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传真:************
网站:http://grs.cun.edu.cn
相关链接: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站
二、本目录公布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为预定招收人数(含计划内和计划外),仅供考生报名参考。最终录取人数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过线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提交至少两篇在公开刊物发表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后,可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研究生。个别招生专业对考生学历有特殊要求,考生须满足报考专业的要求。
四、以同等学力资格报名的考生,通过初试后,在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五、考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六、报名时间:教育部规定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报名时间。
报名地点:报考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的考生必须到我校报名考试,其他院系的考生可在所在省市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七、我校有一些专业(如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民族地区公共行政管理)属“法学”学科门类,所授学位为“法学”学位,复试时执行“法学”类分数线。
八、录取类别有以下四种:
1、计划内非定向:转户口和档案,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培:培养费由委培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转户口和档案,培养费由本人负担,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业。
对于以定向、委培和自筹方式录取的硕士生,须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与我校签定相应的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九、凡工作单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在职考生,如欲以“双少”分数线参加复试,必须以“定向”或“委培”方式报考。
十、我校的复试将采取面试、笔试结合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在复试时将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将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可参考北京教育考试院制定的2005年度“北京地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及我校研招办网页的通知。
十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邮编: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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