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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报考点2011年现场确认事项

  1、地点:民族楼135教室。
  时间:11月10——14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2、现场补交报考费:网上报名正式开通期间已提交报名信息但未支付报考费的统考考生、MBA考生及推荐免试生,可以现场补交报考费后进行照相及信息确认:时间为11月10-13日;单独考试考生不可以补交报考费。
  3.现场确认具体步骤
  1)考生提供“报名号”,提供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往届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单考生及MBA考生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及成人应届本科生提供身份证及学生证原件。
  2)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检查无误后,“已交费”考生直接进行照相、确认报名信息;“未交费”统考、MBA推荐免试考生现场交纳报考费,再进行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3)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如确系考生填报的自然情况(如性别、民族、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考生来源等)有误,本人需提交由考生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经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取复印件后方可更正。但考试方式、报考单位、专业、院系所、研究方向和考试科目等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4)考生审核确认的《报名情况信息表》上的信息并签字上交(如有信息修改要求的需将申请一起上交)。
  5)单独考试考生在上交《报表情况信息表》后,至民族楼305领取一份《在职人员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并于两周内(12月1日前)填写完备、盖章后返回研招办,表中需另附上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大学成绩单需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4.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1月15、16日两天,准考证考生于1月14日前上网打印。
  5.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的,一律不得补报。


  诚 信 考 试 珍 惜 机 会
  一、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考生不要购买网上、短信或其他方式兜售的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三、2010年全国硕士生统考中,考生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自《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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