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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后,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
  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4).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 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或违反活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7).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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