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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和名额
  表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比例及标准

类别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 

硕士生 

一 

10% 

1万 

 

二 

60% 

0.8万 

 

三 

30% 

0.4万 

博士生 

一 

30% 

1.8万 

 

二 

70% 

1.2万 

  注:(1)表一中,硕士类别比例指占除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以外的全部参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比例。
  (2)表一中所列等级、比例、奖学金标准受当年国家政策和招生情况的影响,可能上下浮动,如有微调,以当年规定为准。

  二、申请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港澳台生、留学生、MBA除外)。
  第二条 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按在校学习期间资格进行参评。(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依据休学前在学期间的成绩或科研成果评定学业奖学金,但奖金需待其复学后发放)。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年度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1.校内推荐免试生,按照推免总评成绩排序,一等奖学金比例为30%,二等奖学金比例为70%,该比例指占全部校内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比例。
  2.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3.在原专业复试未能录取而调剂其他专业录取的考生、破格录取的考生,参加本年度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一等奖学金评定
  1.考生在前学历期间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奖励者。2.入学考试成绩为本专业优秀者。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应重点考察学习成绩、科研和专业实践及综合表现情况。各项指标的加权系数,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工作委员会”)自定,各培养单位如需增加考核项,可以自行增列。

  四、评审组织
  第七条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相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
  1.当年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入学考试复试后进行。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结合其档案到校情况,最终确定其学业奖学金等级、金额。
  2.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学年期末布置,并于新学期开学初完成评定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1.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研究生院)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布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下达学业奖学金名额,核准本年度参评学生名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新学期开学初完成评定工作。
  2.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成
  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3.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奖细则组织评定。评定结果要在培养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4.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报财务处执行,于当年11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完毕,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六、个人申诉
  第十一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此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七、其他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4)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6)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八、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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