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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的有关精神,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院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特色优势学科将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学校在下达指标时,分为推荐名额和备选名额。推荐名额经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获得国家奖学金;备选名额经过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评审,以差额形式产生。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基本学制内,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参评。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发展潜力突出。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评审原则:
  1.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同时考察其在研究生入学前学习或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2.对于二、三年级研究生,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3.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同时
  获得“中央三台”奖、“星光”奖、“凤凰”奖等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四、评审组织
  第八条  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监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
  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各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要设置公开答辩环节,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各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呈报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公示结束后,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填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在当年评定通知的规定日期前,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呈报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六、个人申诉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2月召开全校颁奖表彰大会,
  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研究生填写的《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登记表》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2)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未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4)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6)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进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八、附则
  第十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具体评审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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