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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
    
    (一)网上报名:2009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8年10月10日—31日(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时间为准)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至24日左右(每天9:00-22:00)。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分数线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我校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我校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报考我校、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已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我校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和时间
    
    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12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12日8:30至14:30)。
    
    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
    
    1月10日上午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1月10日下午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11日上午统考数学或一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1月11日下午业务课(满分为150分)。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者,考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满分为150分)。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以上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及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等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并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专业基础综合实行联合命题,命题工作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科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 
    
    (五)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
    
    (六)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初试成绩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通知。
    
    (八)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我校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校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结束。我校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MBA”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加试。我校要全面、严格复试。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3.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更改。
    
    (九)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对报考统考、MBA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原则上进行120%左右的差额复试。
    
    六、调剂
    
    初试成绩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8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报考其它学科专业的考生,如成绩符合复试要求,即可以相互调剂。
    
    调剂复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我校发布生源余缺信息;(2)符合教育部调剂规定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登录调剂志愿;(3)我校遴选出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复试;(4)我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试,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5)我校向第一志愿单位发函调考试档案,做最后审核,确定是否拟录取。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我校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我校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八、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学校、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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