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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接收应届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做好我校2014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及接收名额分配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2014年推免生接收工作。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推免生接收的组织管理、名额分配等工作。
  第三条各有关院部负责本院部内推免生接收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接收推免生报名、组织接收复试等。
  二、接收对象
  第四条我校接收推免生的对象为:
  1、获得我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所在院校为“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或所在学科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获得推荐免试资格,且所学专业与我校专业相关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3、鼓励跨院部、跨学科交流。
  三、接收名额
  第五条
  (一)接收学术型推免生
  1、生物化工、生物医学工程、药物生物信息学、社会与管理药学、药物经济学、企业管理、药学信息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接收校内学术型推免生(不含“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的名额不得超过本学科对外公布招生人数的60%;其他各学科接收校内学术型推免生(不含“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的名额不得超过本学科对外公布招生人数的50%。近年来生源不足学科与今年新招生学科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2、各学科接收全部推免生(不含“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的名额不得超过本学科对外公布招生人数的65%。
  3、各学科接收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的推免生不受名额限制。
  4、每位导师接收校内学术型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不含“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
  (二)接收专业型推免生
  各院部接收专业学位推免生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院部对外公布专业学位招生人数的65%。
  卓越工程师班获得校内推免资格的学生只能推荐到制药工程(专业学位)。
  制药工程(专业学位)只接收卓越工程师班的推免生。
  四、接收程序
  第六条
  (一)接收校内推免生
  我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复试由各院部根据本院部实施细则安排进行。各院部须在9月22日前将本院部各学科拟接收校内推免生的名额报送研究生院。
  (二)接收校外推免生
  我校接收校外推免生的报名及复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0月7日前,符合我校接收推免生条件的考生,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申请材料。
  10月9日前,研究生院对提交申请材料的推免生进行初步资格审核。
  10月15日前,各相关院部组织专家对经过初审合格的推免生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对其进行复试。
  第七条公示
  10月18日前,各相关院部将确定的拟接收推免生名单(包括拟接收校内推免生和拟接收校外推免生)报送研究生院。
  10月20日后,研究生院将全校拟接收推免生名单公示7天,有异议者应在7日内将意见反馈到研究生院,联系电话************。
  10月31日前,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
  11月10日-14日,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到相应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五、学费、奖助政策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所有纳入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均需按规定缴纳学费,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第九条2014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为一等,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第二、三学年可根据相关实施细则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2014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六、其他
  第十一条各院部在接收推免生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考核工作,确保推免生的质量,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二条2014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录取、培养过程中不得更换专业或导师。
  第十三条凡未列入我校拟接收公示名单和未参加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的推免生一律不予录取。已接收者入学前受到处分或未取得学士学位、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接收资格。
  第十五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接收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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