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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
    我院设有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以及音乐表演艺术各研究方向五十多个,为更好地培养水平较高、数量较多的音乐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培养目标

    硕士学位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在所从事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音乐表演、乐器修造方面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备独立从事研究、创作、表演、乐器修造以及专业教学的能力。

    第二条  学习年限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在职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半年至一年。

    第三条  培养方式

硕士生的培养方式,采取理论学习和艺术实践相结合的办法。既要使硕士生掌握一定深度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以培养和提高硕士生理论研究的能力;又要重视专业技能的训练与提高,达到相当水平。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根据专业特点,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培养方法可以灵活多样。

硕士生的培养工作由硕士生导师负责。导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研究工作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担任。表演专业可聘请一位理论系教师协同指导论文写作。指导教师的名单应经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每年从品学兼优的本科生中选拔适当比例的推免生。具体要求详见《关于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规定。

    第四条  招生

    经学校审定符合招收硕士生条件的学科(专业)和导师方能招收硕士生。每年招生计划由学院向有关部门提出。报请教育部审批。招收硕士生的学科、研究方向要与批准学位授予权时所确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名称一致,不得随意改动。如需增设新的专业、方向,需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招生条件、办法按国家教委和学校统一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专业培养方案是进行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应由招收硕士生的系所起草拟定。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硕士学位考试课程和必修课程的科目和学分、学位论文选题的可能范围、进行方式、达到目标以及时间安排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研究方向应从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出发,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要注意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调整新的研究方向。培养方案应由系委会讨论通过,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审批,研究生科备案。

    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硕士生制订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对硕士学位考试课程、必修和选修课程、考试课程学分、每学期的学分分配、考核方式、考核期限、艺术实践、学术活动、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范围、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写作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六条  各类时间安排

    专业培养方案一般按两年半时间安排。在每年的52周中,安排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42周(包括考试、艺术实践等),假期计10周。

    在职研究生平时一般可用二分之一的工作时间进行学习,所在单位应给予安排。在职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工作后期,一般应脱产半年至一年。

    第七条  课程和学分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包括以下四类:一、公共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5学分);外国语(16学分)。二、专业课:专业主课和专业必修课(24-28学分);三、专业选修课(6-8学分);四、一般选修课(4-6学分)。主课成绩达到优良(85分以上)方可获得主课学分。硕士学位课程总共要求55-63学分。课程学习着重加强基础理论,扩大和加深专业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科研能力。

    研究生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学习要求、教学方式、课内外学时数、学分、预备知识及主要参考书目。

    研究生选修课的教学大纲需经开课单位同意,报研究生科备案。

    根据研究生课程的实际要求,经系主任批准,专业培养方案中可以规定修读其他系或其他专业的研究生课程或相应水平的本科生课程。

    为了扩大知识面,适应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鼓励开设内容新、学时少的选修课程。鼓励开设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表演理论课程。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注意加强自学能力的培养。提倡减少课内讲授学时数,属基础理论的学位课程,课内总学时一般不宜超过60学时,其他课程的课内周学时一般在2学时左右。

    研究生入学后如在某些方面尚未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的理论或实践水平时,应预修有关课程并订入培养计划。预修课宜通过自学或听课方式在学习相应的主修课程前修完,通过考核后可取得预修学分。预修学分应单独计算,不得计入研究生学分。

    硕士生入学前,经正式手续由系主任批准随本校硕士生修过某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凭据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

    艺术实践、专题讨论、文献阅读、选题报告、学术活动等培养环节的考核主要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主要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包括习题、演出、课堂讨论、文献阅读的数量与质量等)的情况进行检查,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记入学习档案。

    笔试和口试均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记通过不通过也可以百分制记分。

    考试不及格,应由本人写出补考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允许补考一次。整个学习期间,学位考试课程补考不及格超过一门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应上报学校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与答辩

    论文的准备工作应尽早开始。《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般应在第二学期内制定,内容应包括文献阅读、选题报告、科研、采风或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手段、理论分析、文字总结等工作的进度计划。《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批。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二学期结束前或第三学期初向教研组交出书面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并以一定的形式向教研室汇报。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即可向研究生部提出答辩申请。关于论文基本要求和申请答辩的程序可参见《学位工作授予细则》第五章。

    第九条  各级管理

招收硕士生的系(所)应该由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分管硕士生的培养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硕士生的政治思想工作。系(所)主任在培养硕士生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各专业制订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审查录取名单;审查本系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名单;审批本系硕士生培养计划和担任助教工作的安排;检查教研室和硕士生导师培养硕士生工作的情况;提出对硕士生学籍和中期考核结果的处理意见;组织学术研讨、艺术实践;安排硕士生的采风及田野调查工作;参加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审批学位音乐会及论文答辩的申请以及审批毕业等。

招收硕士生的教研室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硕士生的培养工作,教研室主任在培养硕士生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审核硕士培养计划;安排导师;检查硕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指导教师关于培养硕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和硕士生对培养工作的意见;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审阅硕士论文选题报告;审查学位音乐会及论文答辩的申请;组织本教研组人员讨论并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

    硕士生指导教师应贯彻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和有关规定,指导硕士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其完成情况,指导或安排硕士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课程考试;指导硕士生的理论研究、学位论文工作及创作实践活动;根据硕士生的课程考试情况及论文水平,提出是否同意安排硕士生论文答辩的推荐意见;既教书又育人,关心硕士生的政治思想和建康状况,促进硕士生德智体的全面成长。

    各系和教研室对指导教师和参加指导、负责思想工作及其他教学辅助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予必要的安排,并按规定计算其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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