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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音乐学院少数民族骨干考研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三、招生生源
  生源范围: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就业;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之日起到2016年9月1日为止,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5.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6.非汉族考生。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五、招生名额
  预计招收名额(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六、报名与考试
  考试报名:专业考试网上报名和统考网上报名。
  报考专业方向和导师详见附件一。
  考试科目:初试:专业主科;复试:专业基础科目、外语听力、政治、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专业科目考试要求详见附件二;参考书目及考试大纲参见附件三、附件四。
  注:我院不开设日语和俄语课程。
  政治、外语统考网上报名:填写《报考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凭此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部门”盖章后有效,贴照片处也须盖章)到所在地省级招办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并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报名;在我院规定交报名材料期间将此表交研究生部。
  七、录取
  1.德、智、体全面衡量、根据当年招生名额及分数线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2.本类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外录取;不录取未报考该计划的考生。所有被录取考生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3.报考音乐教育学院的硕士生,就读期间由学院统一指派在外地实习一年。
  八、入学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学制原则上按各招生单位专业要求执行。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达到正常录取要求的考生,可免除一年基础强化培训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2.在本院学习专业年限为三年。课程学习合格,学位作品、学位音乐会及学位论文通过,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九、学习与学位授予
  (一)学制为3年。
  (二)报考音乐教育学院的硕士生,就读期内由学院统一指派在外地实习一学年。
  (三)凡完成课程学习并获得规定学分、专业考核(音乐作品、音乐会)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艺术学硕士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十、报考费用
  考生报考的报考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等均自理。
  十一、学费及住宿费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要求,2016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如下: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二)住宿费:3人间,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4人间,住宿费900元/人/学年。北京生源的学生一律走读。
  十二、学习期间的待遇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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