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招生质量,规范博士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招生质量,规范博士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条件和招生计划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的单位和学科、专业必须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权;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经培养单位(指中国科学院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的研究所、院、台、站、园、中心等,下同)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并遴选上岗。
第三条 招收博士生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培养条件;招收博士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并有相应的学术梯队;导师本人应从事研究工作,并有足够的研究经费。
第四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需要及知识创新工程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培养条件、培养能力和学生就业情况,提出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需求,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研究生院根据中国科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考虑全院实际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和各单位培养状况,统筹安排和制定全院的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下达。
第五条 培养单位应积极落实和执行招生计划,确保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意见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后,由研究生院统一申报和调整。
第七条 各单位的招生计划数仅在招生年度当年有效,逾期作废。春季和秋季的录取数均占用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条 培养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当年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统一编制和印发全院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条 编制目录的具体要求:
(一)按教育部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注明单位名称和单位代码、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二)列出研究方向及导师;
(三)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公布;
(四)考试科目:外国语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
(五)对招生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六)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和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编制的招生专业目录分别寄送教育部、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各培养单位及有关高等院校。未在当年度《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培养单位和招生专业不得招生。培养单位不得在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后改变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等内容。
第四章 选拔方式
第十一条 博士生的选拔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或考核。选拔方式有公开招考、提前攻博、硕博连读三种。
公开招考: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由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命题,从报考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
提前攻博:是指从本单位完成了规定的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硕博连读:是指从本单位新入学的优秀硕士生中,遴选出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的选拔方式。
第十二条 所有单位一律不得采用推荐免试的方式招收博士生。
第五章 公开招考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公开招考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或为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者获得学士学位满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培养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可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确定各专业是否接收同等学力考生报考以及接收报考的具体条件,并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应向培养单位交验以下材料:
(一)考生基本信息;
(二)两名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三)硕士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证书(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应在入学报到时交验);
(四)培养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培养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应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认定。对符合报考条件者,核发准考证。
第十七条 报名时间为每年一次或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第十八条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确定。复试由培养单位组织。
第十九条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
第二十条 除笔试外,培养单位还可以进行其它方式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初试的外国语试题和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理论试题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命题和评卷。业务课试题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和评卷。
第二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制定考试大纲并依据考试大纲及对博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复试应科学、严谨、规范。培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复试办法,并事先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应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着重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并进行外国语口语测试。考生硕士阶段学习情况、硕士学位论文、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及所提交的报考材料应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十六条 复试应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复试要有现场记录和评语,并应在现场复试结束前确定复试成绩。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硕士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应为笔试,每门科目加试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
第二十八条 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硕士只能以公开招考方式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复试阶段加强对其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条 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由各培养单位在复试阶段自行组织。各培养单位可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具体的体检要求并在报考前向考生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全院统一命制的试题和各培养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各培养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和保密工作的规定》(院发招字〔2003〕155号)做好各项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六章 提前攻博
第三十二条 申请提前攻博的硕士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申请者应为本单位在学硕士研究生,就读硕士学位满两年(从硕士入学之日起至博士入学之日),已修完全部硕士课程且成绩优秀;
(三)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合理,表现出具有发展成博士学位论文的趋势;
(四)品学皆优,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表现出较好的科研工作潜力;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三十三条 硕士生本人应提出提前攻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硕士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及一名相近学科、专业的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信;
(二)硕士课程成绩单、论文开题报告(或论文阶段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三)各种获奖证书及其它能证明本人能力和水平的材料;
(四)自我评价材料;
(五)接收推荐的博士生导师的意见(如果博士生导师就是推荐的硕士生导师,此项免);
(六)培养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四条 提前攻博生可以参加培养单位组织的公开招考的入学考试,也可以由培养单位5名以上同行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3名)组成的资格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资格考核。培养单位应确定一种考核方式。
第三十五条 参加公开招考的提前攻博生其初试和复试方式与公开招考相同,录取标准不应低于公开招考生的录取标准。不得对参加公开招考的提前攻博生进行破格录取。
第三十六条 通过资格考核方式选拔提前攻博生的,资格考核小组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及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在详细考察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并应注意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考生硕士阶段学习和研究情况、硕士学位论文进展及所提交的其它材料应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考核一般以面试答辩的形式进行。资格考核要有记录和评语,并应现场确定考核成绩。
第三十七条 提前攻博生的申请及资格考核每年只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硕士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提前攻博,一般应在考生入学后第四学期进行考核。未通过资格考核者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招收提前攻博生工作应在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培养单位可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
第七章 硕博连读
第四十条 招收硕博连读生的培养单位一般应在硕士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及时确定学生的硕博连读身份。培养单位可从当年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的学科、专业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一定数量的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优秀新生,确定为硕博连读生。具体遴选条件和办法由各培养单位自定。遴选结果必须及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硕博连读生完成硕士阶段学习后,其所在培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博士生资格认定。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生资格认定一般每年只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被认定具有博士生资格的硕博连读生,占用本单位当年的博士招生计划,并与当年度公开招考博士生同批办理博士生录取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培养单位只受理本单位已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在学硕士生的博士生资格认定。在进行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生资格认定时不得转单位或转学科专业,一般不得更换导师。
第四十三条 进行博士生资格认定的硕博连读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完成硕博连读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阶段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四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组成有5名以上同行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3名)参加的资格考核小组。资格考核小组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对硕博连读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并应注意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学生硕士阶段学习和研究情况应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资格考核时,一般应以面试答辩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要有记录和评语,并应现场确定考核成绩。
第四十五条 每位硕博连读生只能进行一次博士生资格认定,在其入学后第四学期或第五学期进行。未通过资格认定的硕博连读生可转为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生资格认定工作应在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培养单位可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
第八章 录取
第四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在复试时组织有关政工教育干部和导师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团队合作精神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情况。对公开招考的考生要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印章),全面审核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四十八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录取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确定。培养单位应在此基础上,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包括初试、复试成绩),或资格考核、资格认定成绩,并结合其思想政治品德情况、业务素质、科研成果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录取名单应由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委托培养单位向考生核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入学考试成绩仅对当次招生有效,各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规定时间考试和未参加本年度考试的考生。
第五十条 被录取的博士生应按时报到。任何考生均不得以保留入学资格等方式延期入学。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供有关证明,且应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许可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将所有考生的报考材料和试卷至少保留一年,将被录取考生的材料至少保留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材料,不得转寄院外其它招生单位。
第五十二条 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单、统计报表及招生数据报研究生院。
第五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组成由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五十五条 培养单位须根据本管理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细则,规范和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培养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人士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研究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若出现本细则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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