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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和“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研究生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教学、科研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高级专门人才,要求硕士生达到:
  1. 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实事求是,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较宽的知识面;熟悉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技术的现状和动向;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自学能力;具有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
  1.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为2~3年。
  2. 在职人员及特殊情况,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在职硕士生可延长1年。
  3. 特别优秀的硕士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并符合提前毕业的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可提前答辩。

  三、培养方式
  培养工作要遵循如下原则:
  1. 政治理论学习与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硕士生除学习政治理论课外,还要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2.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并重的方式,分为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两个阶段,两者在时间上可以有一定的交叉,其有效时间均不得少于一年。
  3. 在指导研究生上,实行导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导师和科研群体集体指导研究生的作用。
  四、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应制定硕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研究方向;(2)学分要求;(3)课程设置;(4)必修环节培养方案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执行。个人培养计划由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方向;(2)拟修课程科目及时间安排;(3)学术活动及实践环节安排;(4)暂定论文选题

  五、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分要求
  硕士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8学分,学位课学分不低于18学分,其余为非学位课学分。各学院也可在此基础上,对硕士生课程学习学分提出更高要求。一般课程课内学习16学时为1学分 ,每门课程2-3学分(公共学位课除外)。硕士生必须完成课程学习,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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