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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五初试
  第十九条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考试科目见当年《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全国统考及联考科目由教育部及有关机构统一组织命题。除全国统考及联考科目外,其他科目由学校自主命题。
  第二十一条自命题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初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每个一级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科目数原则上均为1门。
  六复试
  第二十二条所有拟录取的研究生均应通过复试。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由学校在教育部有关规定基础上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申请调剂复试。调剂复试是指考生初试成绩必须分别达到调出、调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考试科目基本相同或相近。调剂复试应遵循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调剂要求见当年《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第二十四条复试工作按照当年《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报研究生处通过并公布。
  七录取
  第二十五条培养单位须在学校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拟录取考生应按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政审不合格;
  (三)体检不合格;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毕业资格;
  (五)提供不实报考材料及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八条录取前考生须体检合格。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最新文件执行。
  八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在报考、考试及录取过程中有违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理。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及国外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招生管理办法参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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