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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林业大学考研考场安排

  第一项、考生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
  2、考试时间:
  2015年12月26-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2月28日8:30-14:30
  考生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3:30。
  3、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准交卷出场。
  4、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5、本考点将使用“身份证鉴别仪”、“监考大师”、“金属探测仪”等设备监测考场环境,对于疑似违纪考生,监考或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其它考生答题的情况下,有权对疑似考生进行询问、质疑和留取影像等资料。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将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考试作弊情况将计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当年作弊考生最重将给与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度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6、考生考试一律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考试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联考类考生须使用我考点提供的考试文具,严禁自带文具入场。统考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计算器,可携带特殊考试工具的自命题科目以准考证上所列为准。
  7、考点办公室设在二教312房间,学生休息区设在学研大厦A座一层各教室。


  第二项、考风考纪宣传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节选)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类型及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处理办法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76.组织团伙作弊的;□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第三项、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第四项、考生入场相关要求
  1、12月25日晚21:30起,二教全部封闭。一至七层为考试区域,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准考证进入考区。
  2、考区内电梯不对考生开放。
  3、为避免拥堵,保证安全,请考生尽量按指定路线进出二教考区:
  (1)二层、三层考场考生:请走楼梯⑴,经过通道进入考区。
  (2)五层、六层、七层考生:请走楼梯⑵,进入各自考区。
  4、进入考场前提前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
 

  二教平面示意图

 

  第五项、考场安排

逻辑考场号

本校考场/地点

考生编号区间

00001

第001考场(二教701)

100226112200001-100226112200030

00002

第002考场(二教702)

100226112200031-100226112200057,

100226999990001

00003

第003考场(二教703)

100226112200058-100226112200087

00004

第004考场(二教704)

100226112200088-100226112200117

00005

第005考场(二教705)

100226112200118-100226112200147

00006

第006考场(二教706)

100226112200148-100226112200177

00007

第007考场(二教707)

100226112200178-100226112200207

00008

第008考场(二教601)

100226112200208-100226112200227,

100226999990002-100226999990003

00009

第009考场(二教602)

100226112200228-100226112200244,

822016112200001-822016112200011

00010

第010考场(二教603)

100226112200245-100226112200265

00011

第011考场(二教604)

100226112200266-100226112200286

00012

第012考场(二教605)

100226112200287-100226112200316

00013

第013考场(二教606)

100226112200317-100226112200346

00014

第014考场(二教607)

100226112200347-100226112200376

00015

第015考场(二教501)

100226112200377-100226112200406

00016

第016考场(二教502)

100226112200407-100226112200436

00017

第017考场(二教503)

100226112200437-100226112200466

00018

第018考场(二教504)

100226112200467-100226112200496

00019

第019考场(二教505)

100226112200497-100226112200526

00020

第020考场(二教506)

100226112200527-100226112200556

00021

第021考场(二教507)

100226112200557-100226112200586

00022

第022考场(二教301)

100226112200587-100226112200616

00023

第023考场(二教302)

100226112200617-100226112200646

00024

第024考场(二教303)

100226112200647-100226112200676

00025

第025考场(二教304)

100226112200677-100226112200706

00026

第026考场(二教305)

100226112200707-100226112200736

00027

第027考场(二教306)

100226112200737-100226112200766

00028

第028考场(二教307)

100226112200767-100226112200796

00029

第029考场(二教201)

100226112200797-100226112200826

00030

第030考场(二教202)

100226112200827-100226112200856

00031

第031考场(二教203)

100226112200857-100226112200886

00032

第032考场(二教204)

100226112200887-100226112200916

00033

第033考场(二教205)

100226112200917-100226112200946

00034

第034考场(二教105)

100226112200947-100226112200976

00035

第035考场(二教101)

100226112200977-100226112201006

00036

第036考场(二教102)

100226112201007-100226112201036

00037、00038

第037考场(二教103)

100226112201037-100226112201071

00039、00040

第038考场(二教104)

100226112201072-100226112201105

 

  附件一:校园平面图

 

  附件二:校园鸟瞰图


 

  (实习编辑: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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