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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二外考研考场安排及注意事项

  考生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2014年12月27-28日8:30-11:30,14:00-17:00;
  考试地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1号教学楼。
  2.考试期间气温较低,请考生注意防寒保暖,考点地区交通可能出现拥堵,再加上考点场地有限,建议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出行,考生须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
  3.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准交卷出场。
  4.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5.统考科目答卷全部采用答题卡作答,统考科目答题卡选择题使用2B铅笔作答,非选择题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6.考生下载准考证后务必仔细核对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考试地点等信息并认真阅读考生须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7.对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严重作弊的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8.12月26日下午3:00-5:00,考生可到我校查看考场位置,因考场布置特殊情况,考生仅可在考场教室外围查看;
  9.考生休息室设在1号教学楼三、四、五层主楼东侧房间,考试当天7:00-18:00开放。
  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一、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认真学习《考场规则》。
  三、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严厉打击参与“枪手”替考活动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使用电子通讯作弊工具的行为。
  六、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七、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略)
  (教育部第33号令,2012年1月5日修订)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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