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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印刷学院考点(1115)现场确认公告

  一、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自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全国研究生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教师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注意公示的《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中的内容。

  四、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五、考生仔细阅读现场确认处各种诚信考试相关资料。

  六、考生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的有关研究生招生通知(http://gs.bigc.edu.cn/yjszs/)。
  新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的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习编辑:魏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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