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研现场确认公告
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研现场确认公告
特别提示:
请考生先查看本《公告》后的附件1《现场确认前资格审查网报信息有疑待查名单》,如在名单中,须按附件4《2017硕士生全国统考报名信息存疑情况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一、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考点代码1130)
所有北京地区报考北京外国语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的统考考生(网上报名选择报考点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报名号前4位为1130>者),都需要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确认。
(一)时间、地点:
2016年11月10日——12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严守时间,过期不候。逾期未确认者,报名无效,责任自负。
地点:北京外国语大学东院第十二大教室(见附图)
(二)现场确认程序:
1、向工作人员报出本人“网上报名编号”(1130开头的9位报名号的后5位数字);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告知工作人员本人为应届生还是往届生等考生类别,相应查验以下规定的证书、证件原件:
(1)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身份证,学生证;
(2)往届生:
第二代身份证,已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网报信息中“户口和档案所在地”均不在北京的往届生,须出具在北京地区的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工作证明》模板见本通知后附件2)。以上证书、证明均需原件。
此外,同等学力考生(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无学士学位证书者)还须出示:在国家一级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已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近或相关的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或学术期刊编辑部的“论文发表通知”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
海外留学毕业考生须另出示:海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书原件,同时提交认证书的复印件。
3、个人信息核对:
(1)个人学籍学历信息(本科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学历层次、学历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有误的考生可按以下要求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携带信息修改申请书(见本通知后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应届生在学信档案中打印“学籍信息”,往届生打印“学历信息”或下载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现场确认时提交,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考点统一修改。凡不按时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按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要求,其它报考信息一律不作修改。
(3)考生在网报阶段自行确认本人网报信息,我校现场不再收取《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报名信息表》。
4、报考点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现场拍摄免冠照片)。未采集图像者现场确认无效。
(三)具体要求:
要求考生本人参加,不可代替;有意代替且隐瞒身份者,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有严重疾病(不能出行)等不可抗力原因者,请代办人持书面材料(本人签字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等)到现场申请代办。
1、考生自行查看我校研究生院网上通知《现场确认前资格审查网报信息有疑待查名单》(见本通知后附件1),在名单中的考生,按《名单》中审核意见,除参加正常资格审查外,须递交所需材料复印件备案。
2、证件审查:
(1)身份证件:所有考生须出具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通过“身份证鉴别仪”查验真伪;应届本科生须出示本人有效学生证原件(各学期均正常注册);
(2)学历证件:非应届生须出具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原件;同等学力人员须出具本科毕业证书和已公开发表文章的学术期刊原件。
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件或相关材料的考生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不予确认,报名无效。依靠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属于作弊行为。
3、资格审查通过后,考生提供本人的“报名号后5位”,已完成网上交费的考生进行现场照相,否则网上报名无效。
4、按教育部统一要求,考生于12月15—26日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京外考点
特别提示:请以下两类考生须履行以下手续:
1、同等学力考生(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无学士学位证书者):将在国家一级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已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近或相关的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的期刊的复印件,11月12日前发传真至北外研招办:************。
2、海外留学毕业考生:将海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书复印件,11月12日前发传真至北外研招办:************。
北京外国语大学研招办
2016年11月2日
附件1:现场确认前资格审查网报信息有疑待查名单(名单中信息存疑的考生,须按附件4《2016硕士生全国统考报名信息存疑情况处理办法》自行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2:在京工作证明
附件3:信息修改申请书
附件4:2017硕士生全国统考报名信息存疑情况处理办法
附件5:北外考点现场确认地点示意图:
(北京外国语大学东院第十二大教室)
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公告内容
一、教育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见《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三、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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