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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科技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自2001年起开始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培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精神,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规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招收对象主要为企业优秀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与知识结构等方面,与工学硕士学位有不同的特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第二条  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在教育观念、教学内容、培养方式及质量评价标准等培养上有别于工学硕士,应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树立全面的质量观,科学地制定工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坚持科技、教育与经济相结合,调动教学单位、产业部门和求学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我国企业技术现状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积极探索工程硕士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特殊规律,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学与管理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鞍山科技大学工程硕士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实施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教学单位(简称教学点)以及聘请的相关企业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办和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学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 负责指导学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的制订,负责审核工程领域培养方案,并研究和解决工程硕士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校研究生部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1.组织新增工程领域的申报和招生计划的编制与申报工作;

  2.负责工程硕士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查和审批;

  3.实施招生宣传的宏观管理;

  4.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入学考试与录取工作;

  5.负责全校工程硕士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以及相应教学津贴的发放;

  6.负责对工程硕士生的成绩和学籍进行管理;

  7.检查各工程领域培养方案与工程硕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过程与培养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8.进行硕士论文审查并受理学位申请;

  9.代表校方与工程硕士生所在单位签订工程硕士生委托培养协议;

  10.负责与工程硕士培养与学位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各教学点应成立工程硕士教育工作指导小组(简称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学院(系)分管领导、本工程领域教学负责人、部分校内外指导教师及管理工作人员组成。指导小组在校指导委员会和所在学院(系)领导下开展相关领域工程硕士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指导小组设在各学院,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本领域工程硕士生生源的组织工作和本领域工程硕士生招生计划的申报工作,并负责与相关企业签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的有关协议;

  2.协助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硕士生入学考务及录取工作;

  3.组织制订(或修订)相关领域的培养方案与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计划;

  4.负责相关工程领域课程体系研究与教材建设并组织编写课程大纲;

  5.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专业基础与专业类课程的教学及授课计划;

  6.负责本领域专业基础与专业类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及相关教学津贴的发放工作;

  7.负责对本领域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进行管理;

  8.组织实施本领域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论文答辩工作;

  9.负责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的选聘、考核及津贴发放;

  10.负责与生产企业联络协调,建立校外培养基地,并负责校外培养基地工程硕士生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

  11.负责对学校划拨到教学点的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将在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比较集中、具有长期稳定性、能够提供工程实践条件及教学设施的生产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培养基地,并成立校外培养基地办学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工程硕士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相关工程领域指导小组成员、培养基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校外培养基地办学领导小组挂靠在基地所在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工程硕士生在培养基地培养期间的报到注册、考勤、教室安排、教学计划等各项工作;

  2.负责学校与工程硕士生选送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馈工程硕士生及其选送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3.协助选送单位落实每名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设计)选题 、课题立项和课题经费;

  4.协助学校做好工程硕士生培养过程中所涉及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八条  工程硕士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应选聘校内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和聘请企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工程硕士生的指导教师,有关规定见《鞍山科技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与指导教师聘任暂行规定》。

  第三章  培养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行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第十条  工程硕士生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以及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承担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掌握一定的社会人文、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外文资料。

  第四章  入学要求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工作,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3年,但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且经考生所在单位推荐的企业优秀在职人员。

  第十三条  工程硕士生的入学考试每年由学校统一组织,按国家规定的具体考试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工程硕士生录取工作一般在每年2 月至3月进行,根据入学考试成绩,由学校择优录取,学校将《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单》发至考生所在单位或考生本人,并将录取名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入学前,学校和考生及考生所在单位须签订培养协议。

  第五章  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一般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习以业余时间为主,但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要求累计不少于6个月。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一般应在一年半至两年内完成规定学分。从入学到获得工程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工程硕士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即由学校委派的具有工程实践经验并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与生产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推荐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联合指导。

  第十八条  拥有工程硕士学位授权领域的院(系)应制订相应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工程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应根据其相应工程领域培养方案及选送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制订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第六章  课程设置及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硕士生课程一般按工程领域并结合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其教学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

  第二十条  工程硕士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中外语课程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数学课程要求能掌握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数学方法;专业基础课覆盖面要宽、内容先进、强调本领域的共性与特色;专业课要求学习和实践本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选修课设置应符合工程硕士生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程硕士生所修总学分应不低于32学分,一般每16学时为1 学分。课程设置框架及必修环节如下:

  1.必修课程                      至少17学分

  l 政治理论课                    2学分

  l 外国语                        5学分

  l 基础理论类课程(至少一门)

  l 专业基础和专业类课程(不少于4门)

  2.选修课程(至少3 门 )

  l 计算机应用类课程

  l 经济、管理、法律和环境保护类课程

  l 行业发展概论类课程

  l 相关学科课程

  3.必修环节

  l 开题报告              1 学分

  l 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l 参加讲座与学术活动    1学分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工程设计或研究论文)的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开题报告是论文工作的必要环节,学生应在学校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并参加院(系)组织的开题报告答辩会。开题报告应做必要的前期准备,广泛查阅相关文献,较好地把握拟选课题的目的、意义、需完成的工作和预期结果,明确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设想及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等。开题报告经院(系)指定的评审专家组讨论通过后,报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计入学分,同时标志学生论文工作阶段的开始。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3个月内重新提交开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程硕士生在论文开题前应进行调研,调研期间费用等由本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是结合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论文选题、学术活动等进行的质量考核与检查。一般在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开题报告上交4—6个月后进行。论文中期考核方式为学生提交论文工作中期报告,考核小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中期报告,报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工程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阶段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是工程设计或针对某一具体工程问题的研究、改进或解决方案方面的研究论文。

  第八章  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工程硕士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所有环节的要求,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核有关材料,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做出是否同意申请及进行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学位答辩申请表;

  2.两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对申请人申请学位的推荐书;

  3.学位论文一式三份、原稿一份;中外文论文摘要一式四份。学位论文篇幅一般在3 — 4万字,中外文论文摘要篇幅在二千字左右(按中文字数计算);

  4.申请人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期间,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证明材料,如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审核其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审核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有2 位专家评阅;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 位专家不是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须至少有一人为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三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水平和价值做出评价,写出评语,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九章  学位授予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学习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1.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达两门次及以上者;

  2.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参加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3.所修课程不及格达三门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五条  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由学校颁发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工程硕士生培养工作的其它未尽事宜,可参照鞍山科技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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