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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科技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与指导教师聘任暂行规定

  为保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一、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热爱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社会实践经验及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

  二、任课教师的聘任

  1.工程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在开课前两个月内聘任;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从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研究院(所)聘任;

  3.本校聘请任课教师参照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安排办法执行,实施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教学单位(简称教学点)要根据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向研究生部提出公共课程教学任务单,由研究生部统一向有关教学单位发送。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负责选聘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部备案;由研究生部统一编排课表,安排教室;

  4.聘请校外任课教师须由教学点提出人选,由教师本人填写《鞍山科技大学兼职教师情况表》,报研究生部审核与备案。

  5.担任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工作量比照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

  三、任课教师的职责

  1.任课教师应有端正的教学态度和较高的教学水平,提倡理论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教学,吸收工程应用方面的内容,使教学内容更贴近工程实际;

  2.任课教师须在受聘后的两周内与研究生部及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课程所使用的教材;

  3.任课教师在授课期间负责对学生进行教学秩序管理和课堂考勤。根据考核结果及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有权作出学生是否参加课程考试的决定;

  4.任课教师根据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的结果,给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成绩,确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是否合格。成绩单应经教学点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

  5.教学点应于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成绩单和考试答卷报研究生部存档、备案;

  6.任课教师应按校研究生部或教学点统一编排的课程表所规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教学,接受校研究生部和相应教学点的监督考核。对于教学质量差的任课教师,研究生部有权代表学校解除对其聘任。

  四、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指导教师除具备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学校导师应从事过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方面的科研实践工作,企业导师应具有工程技术背景或直接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经历,并能提供论文工作所需要的现场试验条件。

  2.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能指导工程硕士研究生阅读本工程领域的专业文献,进行课题研究,撰写论文。

  五、指导导师的聘任

  1.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即学校导师、企业导师各一名。指导导师的确定工作由各教学点负责。

  2.学校导师的确定工作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第三学期中期;企业导师的确定工作在第三学期前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第四学期。

  3.学校导师由教学点负责推荐及资格审查,填写《硕士研究生导师简况表》,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企业导师由教学点与学生所在企业共同负责组织推荐(也可以是学生推荐),填写《硕士研究生导师简况表》,并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报研究生部审核与备案。

  六、指导教师的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硕士生的管理工作;

  2.对工程硕士生在培养期间的学习和其它表现做出客观评价与鉴定;

  3.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工程硕士生本人的实际情况,校方导师在与企业导师协商的基础上,于工程硕士生入学后的两个月内制订出工程硕士生个人的培养计划;

  4.导师应对学生的文献阅读、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及论文工作的各个环节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对学生的论文成果进行审查、确认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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